今天去家乐福,临出电梯的时候发现有一则醒目的招聘启事:“招聘保安,不限户口,五险一金,年终十三薪”,职业敏感,于是想起这个“十三薪”的话题。
其实常规的应该是“年底双薪”“全年十三薪”等说法,本质上是将年底奖金标准固化为一个月工资,这样相当月年底发了“双倍薪资”(一个正常月工资,加发等于月工资标准的年终奖),所以叫“年终双薪”;另外,这样全年加起来相当于发了13个月,所以叫“全年十三薪”。(注意:有的是既发年底双薪,又有年终奖的,这样年底双薪相当于一笔固定收入。但不过无论奖金还是工资,本质上说都是工资总额的范畴)
所以,准确来说,家乐福这则招聘启事的用词是有问题的。按照字面理解,“年终十三薪”应该是年底发放正常月工资外,再加发相当于12倍月工资标准的年终奖。这显然不可能是家乐福的本意。较确切的措辞应该是“全年十三薪”或“年终双薪”。
2009年年底比较热的一个话题。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双薪计税时代已经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双薪制的规定,是在国税函[2002]629号文中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7月12日
事实上这个取消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发布后,“双薪”和“年终奖”计税办法二者不一致,早就应该统一。
现在来说,工资计算个税用下面两个公式即可:
(1)平时月薪计税:
(G工-起征点20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年终奖计税:
G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年终奖适用税率按G年/12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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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泉(Yu
Qingquan)